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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勞保給付工作傷害

發問:

我是在替公司去廠商那的騎車路途中 車禍 左小腿骨折 請問這樣勞保是怎麼給付的 聽說 第一個月全薪 第二個月半薪 那我8/23入院 第一個月全薪是8月份全薪 還是8/23~9/23全薪?! 更新: 那請問9月以後呢?! 更新 2: 保薪資的七成?! 可是每個月勞健保加起來才530...再七成不就很少?!

最佳解答:

您好先釐清觀念,資訊如下法條1. 若屬職業傷害,係以職業傷害做補償基準2. 職災薪資補償是指你未領到原有薪資時才可申請3. 向勞保局提出申請,依法可領70%,餘30%及事故後前3日之薪資補償由資方給付4. 8/1-22按比例領取原有薪資,8/23-9/23領取薪資補償,公傷期間不得扣全勤獎金5. 勞健保相加530?這數字看起來有些奇怪6. 以下用假設金額來計算假設條件:你每月薪資為18000元,事故六個月前(100年3-6月)之投保薪資每月均為$18300,8/23-9/23共計32天,勞保給付天數為29天,計算結果如下【資方實際給的薪資】$18000/30天 = 600元/天 【8/23-9/23,32天應領薪資金額】$600*32天=19200 【勞保給付你的每日薪資】$18300*6(個月)/6(個月)/30(天) = 610 元/天 【請領勞保職業傷病給付之金額】$610*29天*70% = 12383 【資方需補其差額】19200-12383 = 6817 7. 換言之你並沒有少領,首要部份你必須先確認是否有加勞保, 資方已承認你是職傷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 9 條 被保險人因公差由日常居、住處所或就業場所出發,至公畢返回日常居、住處所或就業場所期間之職務活動及合理途徑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 勞工請假規則第 6 條 勞工因職業災害而致殘廢、傷害或疾病者,其治療、休養期間,給予公傷病假。第 8 條 勞工依法令規定應給予公假者,工資照給,其假期視實際需要定之。第 9 條 雇主不得因勞工請婚假、喪假、公傷病假及公假,扣發全勤獎金。 勞動基準法第 59 條 二、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 勞工保險條例第 34 條 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或職業病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四日起,發給職業傷害補償費或職業病補償費。說明:所以前3日之薪資補償全額由雇主給付 第 36 條 職業傷害補償費及職業病補償費,均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七十發給,每半個月給付一次;如經過一年尚未痊癒者,其職業傷害或職業病補償費減為平均月投保薪資之半數,但以一年為限。說明:平均月投保薪資是指償事故發生前6個月知投保薪資第 60 條 被保險人申請職業傷病門診診療或住院診療時,應繳交投保單位出具之職業傷病門診就診單或住院申請書,並繳驗全民健康保險卡及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足資證明身分之證件。未提具或不符者,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應拒絕其以被保險人身分掛號診療。說明:此為勞保局補助勞工就醫費用,若公司不願給予職業傷病門診就診單或住院申請書,可向縣市所在地勞保局申訴並發給勞工保險局 職災勞工http://www.bli.gov.tw/sub.aspx?a=D7G08ym4Pj8%3d

其他解答:

智多星回答你~ 我是在替公司去廠商那的騎車路途中 車禍 左小腿骨折 請問這樣勞保是怎麼給付的 勞工保險條例第 34 條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或職業病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四日起,發給職業傷害補償費或職業病補償費。職業病種類表如附表一。 從公司騎車至廠商途中發生車禍,符合勞保之公傷審查準則釋義中的職業傷害,可申請勞保傷病給付。補償你休養期間的投保薪資[七成],而這部分需要持續治療中的証明(診斷證明書),且每半個月給付一次。申請方式可請[公司人事主管協助]或親自至[勞保局]索取[上下班途中發生事故而致傷害證明書]以及[傷病給付申請書]順便詢問服務人員該如何書寫。不足的部分由雇主承擔,另外還有[公司團保][強制險][意外、醫療]等保險可申請,所以建議你每份收據及診斷書都要多準備幾份,以利理賠。 聽說 第一個月全薪 第二個月半薪 那我8/23入院 第一個月全薪是8月份全薪 還是8/23~9/23全薪?!· 2011-08-29 09:43:21 補充那請問9月以後呢?! 無論是八月份或九月份,都是從不能工作之第四日起,給付投保薪資的七成。 如果有問題可以提出來我們一起研究,祝你順利 加油~!! 2011-08-29 11:35:49 補充: 是投保薪資,不是你繳的費用 投保薪資最低也有17880|||||從你住院開始算8/23-8/31.9/1-9/30勞工給付沒有辦薪的都是全薪 2011-08-29 14:33:52 補充: 勞保給付都是全薪沒有辦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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