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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當一個人已經破產成立後,生活上會有什麼的限制呢?”

發問:

我很好奇一件事,就是當一個人已經破產成立後,接下來的人生,會有什麼限制呢?比如大家都知道的不能坐計程車、不能吃大餐,那還有什麼限制呢?破產那個人若還有工作,那薪資所得要怎麼分配呢?是全數歸自己所有?還是得放到特定戶頭呢?請詳細解答!!感激不盡!!!

最佳解答:

●收入交破產受託人處理,除生活費外,用於償還債項。 ●不能出任專業人士如會計師和律師、接管人、受託人、太平紳士、公司董事或參與公司管理 。 ●名貴物品例如豪華家具會變賣,只可用普通家具 。 ●不可過奢侈生活:例如是搭的士、上夜總會、遊埠、大魚大肉、買名牌衣物。 ●不可自費出國旅行 。 ●不可替已購買的人壽儲蓄保險供款 。 ●交代清楚破產人的資產和負債後,方可自由出入境 。 ●出境須事前將行程、住處和聯絡處通知破產受託人,及在破產受託人指明的日期或期間內返港 。 ●須對破產前五年內或更久之資產轉移作交代 。 ●含欺詐成份轉移資產屬犯法,會被起訴 。 ●不可買居屋 。 ●100 元或以上的信貸,事前披露其破產身分 。 ●在破產令的每一周年日向受託人呈交一份說明書,說明上一年的期間的入息與在該期間取得的任何財產的詳細資料。不遵守屬犯罪,最高可監六個月。 http://www.898.com.hk/epgs_vw.asp?epgID=53

其他解答:

樓上大大好像講香港實務,與發問者有何關係?台灣根本沒太平紳士,且破產法尚未三讀修正通,過誰知法律會如何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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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pjzhf9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