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被告傷害罪~原告卻都不出現~要怎麼辦?
發問:
原告告我傷害罪,但是我沒打他第一次開庭上他也跟法官說我沒打他,是我的朋友打他的,原告未滿18, 之後法官問我們要不要和解,對方也答應了,送回調解委員會調解,但對方卻都沒到, 結果又送回法院,第二次開庭他也沒到,那這樣我是不是沒完沒了一直跑法院呢? 工作又都要請假 這些損失要向誰索取 有什麼方式可以逼他出來開庭 可以有法律管道要他們出來開庭嗎 他們這樣都沒觸犯法律嗎 我可以反告他們嗎 因為我這樣每次一直跑 但都沒下文 因為開庭的單子上也有他名字 所以他也是要一起到場的 但卻都沒到 更新: 樓下jack大大: 是偵查庭沒錯!傳票上是打檢察官~因為我對那些都不太懂 已經送去調解委員會一次 但是對方兩次都未到 嗯嗯!感到都是在白跑的 謝謝大大的答覆 不然我都要一直白跑法院
您好: 您在發問前應該先說明這件案子是在地檢署偵查中,還是巳經被起訴、案件巳經進入法院了。因為這二種狀況是不同的。 偵查階段的法庭叫偵查庭,是由檢察官偵查詢問。(地檢署) 起訴後進入法院的案件,是由法官審理。(法院) 而且你這是刑事案件,你應該把對方稱為「告訴人」而不是「原告」,你雙方的身分你是「被告」他是「告訴人」。 註:民事案件稱「原告」與「被告」、刑事案件稱「告訴人」與「被告」 你所指稱的法官是穿黑袍藍領的(法官),還是穿黑袍紅領的(檢察官)? 這點要先弄清楚。 我個人勸你別去調解委員會調解,一來因為調解委員會的委員都是不專業的人士(例如里長伯等),會做出不專業、不公正的決議; 二來調解不成你還是得進入司法程序,那豈不是浪費你的時間而又多此一舉嗎! 我個人建議你先寫存證信函給告訴人,證明你巳經有通知他,然後再寫一分刑事答辯狀遞交給地檢署或法院。 台灣的司法制度和英美法系不同,是採卷證併送制度,所以書狀比你出庭答辯還重要。書狀若寫得好,把前因後果法律條文敘明,讓法官或檢察官一目了然, 這樣的做法就可以不用再一直跑法院或地檢署接受詢問了。 註:但必須注意一點,很多律師事務所在撰狀時都是助 理以範本套進去的方式,這樣的撰狀法恐難針對你 的案件切入重點。 存證信函中稱呼對方記得要以「台端」來稱呼。 PS.與樓上回答者討論一件事,刑法169條誣告罪的構成要件在 40台上892號巳有明文須「告訴人所訴被訴人之事實必須完 全出於虛構為要件。」 也就是說誣告罪是必須以完全虛構之事實申告 才能成立,若有出於誤會或對事實認知不同而申告,則不能成立誣告罪。 我無意冒犯樓上的回答者,只是希望大家能互相學習、共同進步,若有得罪之處,尚請樓上回答者見諒。 有關撰狀、撰寫存證信函,可參考以下我的無名小站或部落格。
其他解答:
因為原告原本是與我發生口角 然後我的朋友卻打了他 但對方事發當時就有去警局報案 事後兩天也有達成說要私下和解 我想說是我的事就由我出面跟他和解 也有請村長出來作證對方監護人也有到也說沒意見 結果對方監護人當場拿出白紙抄我和解書上的資料 那天和解書也簽了也當場交給警察看 警察也說沒問題 但是隔天警察卻打電話來說沒監護人簽名(員警疏忽) 事後要我再去找對方監護人要簽名也跑了6趟 總是說酒醉不然就是不舒服搞到最後卻反悔說要告 我想可能法官認為事由是我跟他所以要我跟他和解吧 但是開庭時我也有說我沒叫唆打人 我朋友跟原告也說我沒有 2011-05-03 18:28:32 補充: 難道這案件就這樣一直拖下去嗎? 這樣每次都要請假 而有時還看到對方監護人都在檳榔攤喝酒 等到要調解或是去法院時就跑去躲 可以叫警察去要他們出面呢|||||他不出庭,並沒有觸犯法律,因為他的身份是告訴人身份不是當事人。 若對方屢次不出庭,法官還是可依檢察官所調查的證據及他先前所陳述的內容逕行判決,不可能因為原告不出庭,官司就會延遲在那裏。 2011-05-03 17:50:16 補充: 我比較納悶的是,既然你沒動手,對方也說你沒動手,那法官要你們和解做什麼?直接判無罪不就好了!!|||||你直接反告他誣告罪啊.. 這樣他不出來也會被通輯啊..
被告傷害罪~原告卻都不出現~要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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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告我傷害罪,但是我沒打他第一次開庭上他也跟法官說我沒打他,是我的朋友打他的,原告未滿18, 之後法官問我們要不要和解,對方也答應了,送回調解委員會調解,但對方卻都沒到, 結果又送回法院,第二次開庭他也沒到,那這樣我是不是沒完沒了一直跑法院呢? 工作又都要請假 這些損失要向誰索取 有什麼方式可以逼他出來開庭 可以有法律管道要他們出來開庭嗎 他們這樣都沒觸犯法律嗎 我可以反告他們嗎 因為我這樣每次一直跑 但都沒下文 因為開庭的單子上也有他名字 所以他也是要一起到場的 但卻都沒到 更新: 樓下jack大大: 是偵查庭沒錯!傳票上是打檢察官~因為我對那些都不太懂 已經送去調解委員會一次 但是對方兩次都未到 嗯嗯!感到都是在白跑的 謝謝大大的答覆 不然我都要一直白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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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解答:您好: 您在發問前應該先說明這件案子是在地檢署偵查中,還是巳經被起訴、案件巳經進入法院了。因為這二種狀況是不同的。 偵查階段的法庭叫偵查庭,是由檢察官偵查詢問。(地檢署) 起訴後進入法院的案件,是由法官審理。(法院) 而且你這是刑事案件,你應該把對方稱為「告訴人」而不是「原告」,你雙方的身分你是「被告」他是「告訴人」。 註:民事案件稱「原告」與「被告」、刑事案件稱「告訴人」與「被告」 你所指稱的法官是穿黑袍藍領的(法官),還是穿黑袍紅領的(檢察官)? 這點要先弄清楚。 我個人勸你別去調解委員會調解,一來因為調解委員會的委員都是不專業的人士(例如里長伯等),會做出不專業、不公正的決議; 二來調解不成你還是得進入司法程序,那豈不是浪費你的時間而又多此一舉嗎! 我個人建議你先寫存證信函給告訴人,證明你巳經有通知他,然後再寫一分刑事答辯狀遞交給地檢署或法院。 台灣的司法制度和英美法系不同,是採卷證併送制度,所以書狀比你出庭答辯還重要。書狀若寫得好,把前因後果法律條文敘明,讓法官或檢察官一目了然, 這樣的做法就可以不用再一直跑法院或地檢署接受詢問了。 註:但必須注意一點,很多律師事務所在撰狀時都是助 理以範本套進去的方式,這樣的撰狀法恐難針對你 的案件切入重點。 存證信函中稱呼對方記得要以「台端」來稱呼。 PS.與樓上回答者討論一件事,刑法169條誣告罪的構成要件在 40台上892號巳有明文須「告訴人所訴被訴人之事實必須完 全出於虛構為要件。」 也就是說誣告罪是必須以完全虛構之事實申告 才能成立,若有出於誤會或對事實認知不同而申告,則不能成立誣告罪。 我無意冒犯樓上的回答者,只是希望大家能互相學習、共同進步,若有得罪之處,尚請樓上回答者見諒。 有關撰狀、撰寫存證信函,可參考以下我的無名小站或部落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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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原告原本是與我發生口角 然後我的朋友卻打了他 但對方事發當時就有去警局報案 事後兩天也有達成說要私下和解 我想說是我的事就由我出面跟他和解 也有請村長出來作證對方監護人也有到也說沒意見 結果對方監護人當場拿出白紙抄我和解書上的資料 那天和解書也簽了也當場交給警察看 警察也說沒問題 但是隔天警察卻打電話來說沒監護人簽名(員警疏忽) 事後要我再去找對方監護人要簽名也跑了6趟 總是說酒醉不然就是不舒服搞到最後卻反悔說要告 我想可能法官認為事由是我跟他所以要我跟他和解吧 但是開庭時我也有說我沒叫唆打人 我朋友跟原告也說我沒有 2011-05-03 18:28:32 補充: 難道這案件就這樣一直拖下去嗎? 這樣每次都要請假 而有時還看到對方監護人都在檳榔攤喝酒 等到要調解或是去法院時就跑去躲 可以叫警察去要他們出面呢|||||他不出庭,並沒有觸犯法律,因為他的身份是告訴人身份不是當事人。 若對方屢次不出庭,法官還是可依檢察官所調查的證據及他先前所陳述的內容逕行判決,不可能因為原告不出庭,官司就會延遲在那裏。 2011-05-03 17:50:16 補充: 我比較納悶的是,既然你沒動手,對方也說你沒動手,那法官要你們和解做什麼?直接判無罪不就好了!!|||||你直接反告他誣告罪啊.. 這樣他不出來也會被通輯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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