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標題:

強制執行不動產查封

發問:

 

此文章來自奇摩知識+如有不便請留言告知

卡債 信貸 (有6家銀行)房貸以有半年沒繳積欠的債務快3百萬(房子是我名下的) 房屋前天遭法院強制執行查封 (房貸積欠金額40多萬) 請問 遭查封後一定要將積欠金額一次繳清嗎 還可以跟銀行協商(因為手頭上只有30多萬)房貸協議完後房屋可以過戶嗎 卡債半年沒繳現在還可以做債務協商嗎(已有2家銀行將債務轉給財務管理公司)

最佳解答:

目前債務協商至95年12月31日止金管會提供解決卡債問題之四步曲債務協商機制,自95年1月起全面採行一站服務(one stop service)機制,協助解決債務人個別與多家債權銀行協商。依據銀行公會之統計,消費金融債務協商機制自95年1月1日實施至2月18日止,符合協商機制受理條件11,946件,處理完成案件計7,323件,尚在處理中案件計4,623件,協商成功計5,841件,協商成功率達80 % 。金管會提供民眾解決卡債四步曲:步驟一:由本人或受委託親屬備妥完整申請文件,向最大債權銀行提出協商申請,勿聽信代辦公司或他人提供不切實之方法。債務協商諮詢專線,銀行公會 (02) 8596-1629、8596-2333、8596-2345)。步驟二:最大債權銀行收到債務人申請文件第三個營業日起,各債權銀行應全面暫停催收(含自行催收及委外催收),如銀行有違反規定,消費者請向本會檢舉(02)2536-0721。步驟三:最大債權銀行對於符合一致性協商條件之案件自收件後至協商通過不得超過8個工作日,非一致性協商條件者不得超過13個工作日為原則,如有違反規定者,請向本會檢舉(02)2536-0721。步驟四:如民眾遭受不當催收,請檢具具體事證,向本會銀行局(02)2536-0431申訴;如遭暴力脅迫催收者請洽內政部警政署檢舉,電話110或0800-000-110。針對坊間代辦公司以代替消費者協商還款,免除消費者面對銀行之訴求,對外招攬代消費者申請協商還款之業務,並收取相當費用乙事。金管會再次呼籲,為避免消費者支付不必要之費用及所交付文件遭到不肖業者利用,衍生不必要的資料外洩問題,申請協商應由本人或受委託親屬提出辦理。金管會就代辦公司廣告不實部分,業己移送相關單位處理,並已轉知各金融機構不得接受代辦公司代債務人申請協商還款。 金管會提供解決卡債問題之四步曲債務協商機制,自95年1月起全面採行一站服務(one stop service)機制,協助解決債務人個別與多家債權銀行協商。依據銀行公會之統計,消費金融債務協商機制自95年1月1日實施至2月18日止,符合協商機制受理條件11,946件,處理完成案件計7,323件,尚在處理中案件計4,623件,協商成功計5,841件,協商成功率達80 % 。金管會提供民眾解決卡債四步曲:步驟一:由本人或受委託親屬備妥完整申請文件,向最大債權銀行提出協商申請,勿聽信代辦公司或他人提供不切實之方法。債務協商諮詢專線,銀行公會 (02) 8596-1629、8596-2333、8596-2345)。步驟二:最大債權銀行收到債務人申請文件第三個營業日起,各債權銀行應全面暫停催收(含自行催收及委外催收),如銀行有違反規定,消費者請向本會檢舉(02)2536-0721。步驟三:最大債權銀行對於符合一致性協商條件之案件自收件後至協商通過不得超過8個工作日,非一致性協商條件者不得超過13個工作日為原則,如有違反規定者,請向本會檢舉(02)2536-0721。步驟四:如民眾遭受不當催收,請檢具具體事證,向本會銀行局(02)2536-0431申訴;如遭暴力脅迫催收者請洽內政部警政署檢舉,電話110或0800-000-110。針對坊間代辦公司以代替消費者協商還款,免除消費者面對銀行之訴求,對外招攬代消費者申請協商還款之業務,並收取相當費用乙事。金管會再次呼籲,為避免消費者支付不必要之費用及所交付文件遭到不肖業者利用,衍生不必要的資料外洩問題,申請協商應由本人或受委託親屬提出辦理。金管會就代辦公司廣告不實部分,業己移送相關單位處理,並已轉知各金融機構不得接受代辦公司代債務人申請協商還款。 2006-11-29 10:53:32 補充: 1. 本會95.3.20日令,自95年4月1日起,暫停辦理「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應注意事項」第5點第1項第2款、第13款及第16款有關信用卡、消費性貸款(含現金卡)之委外行銷及對保作業,並研提整頓配套措施如下:金融機構得委託其持股100%之行銷公司辦理信用卡、消費性貸款(含現金卡)之行銷作業,該行銷公司須具備完善之內部控制制度及作業程序,並事先經該金融機構審核完竣,報經本會核准後始得辦理 2006-11-29 10:53:53 補充: 至於非由金融機構100%投資之行銷公司,金融機構在內稽內控制度健全之前提下,如符合一定條件,亦得委外辦理信用卡行銷作業,且金融機構應事先審核該委外行銷公司之內部控制制度及作業程序,並報經本會核准後始得辦理。前述所稱一定條件,包括下列各項: (1)該行銷公司僅單獨辦理信用卡行銷業務一項; (2)該行銷公司只接受單一發卡機構委託,且不得再委外或轉包其他事業或個人; (3)金融機構應檢視過去委託該公司辦理信用卡行銷收件之品質良好; (4)金融機構應每季提出對該行銷公司之實地查核報告,並應包含對該公司送件品質之評估。 2006-11-29 10:54:30 補充: 2.為加強銀行委外行銷貸款作業之管理,本會前於94年3月23日邀集相關單位決議,金融機構對於非屬其已簽約之委外對象,應明定禁止職員私下受理其代送之貸款申請案件,如查有行員違反規定,金融機構應予以解除職務並移送法辦。 3.本會於95年1月11日規定債務協商案件,應由債務人本人或其委託之親屬申請辦理,而不得由代辦公司代為申請,以避免代辦業者藉機索費,增加消費者負擔。 2006-11-29 10:55:00 補充: 4.公平會於95年3月22日邀集本會及警政署召開「協商代辦貸款、債務協商及金融不實廣告案件查處之合作機制」會議,決議:由本會及公平會經常並主動監控平面、電視及電子媒體廣告,如發現廣告內容違規事宜涉及金融法規之規範,則由本會判定處理;若與金融法規規範無涉,但有影響金融秩序或消費者權益者,則由公平會查處;如涉有詐欺、吸金及暴力討債等情事,則由警政署依法查處。 5.本會已印製摺頁、手冊等資料,宣導消費者應直接向金融機構洽詢或申請,切勿輕信代辦公司之不實廣告內容,讓不肖業者詐害其權益,又負擔高額費用。 2006-11-29 10:55:22 補充: 二、委外催收: 金融機構委外催收,係金融分工,亦係國際金融發展趨勢。就金融觀點,宜強化對該等催收公司之管理,而不宜全面禁止。針對有部分銀行委託之債權催收公司有不當催收之情事,本會將依「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應注意事項」對委託銀行予以處分。本會未來仍將持續對銀行及其委外催收公司進行檢查,如查有違法暴力等不當催收行為者,將立即要求銀行解約,並對銀行予以懲處,以維社會秩序。 2006-11-29 10:55:52 補充: 三、逾期債權賣給AMC: 本會於95 年 05 月 12 日委員會議討論通過,有條件地開放金融機構出售信用卡、現金卡及信用貸款之不良債權出售予資產管理公司。 本會考量債務協商機制推行迄今,已協助12萬人完成協商,因此,本次銀行公會建議是否在一定條件下放寬暫停出售不良債權之規範。經過金管會委員會議討論,在兼顧保障消費者權益及金融市場之發展下,決議金融機構在符合下列條件,得出售信用卡、現金卡及信用貸款之不良債權出售予資產管理公司: 2006-11-29 10:56:55 補充: 決議金融機構在符合下列條件,得出售信用卡、現金卡及信用貸款之不良債權出售予資產管理公司: (一)已進入「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債務協商機制」協商中者,不得轉售予資產管理公司。 (二)得標之資產管理公司不得將不良債權再轉售予第三人,並應委託原出售之金融機構或其指定或同意之催收機構進行催收作業。催收機構應承諾遵守銀行法及有關法令規定,出售債權之金融機構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有效規範及查核各該催收行為並承擔催收機構不當催收行為之責任。 2006-11-29 10:57:22 補充: 三)已出售之不良債權,如客戶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債務協商機制」提出申請協商,原出售之金融機構應知會資產管理公司辦理協商,經最大債權銀行協商成功者,該資產管理公司應無條件接受協商還款方案。 (四)得標之資產管理公司如違反相關約定者,金融機構應立即與該公司解約並買回不良債權,同時請求違約金並將該資產管理公司名單登錄於聯合徵信中心供各金融機構參考。 (五)前揭相關規定應於契約中明訂並報金管會備查;另為保障消費者權益,金融機構與資產管理公司簽約前,應將前揭(二)、(三)、(四)相關事項,以書面告知債務人。 2006-11-29 11:00:28 補充: 資料來源:行政院金管會

其他解答:

理債的第一步就是先止血~~~~先不要再借錢或去再貸款來還錢 第二步想辦法增加自己的收入~~~要是沒辦法也要先減少開銷 第三步跟債權人善意的溝通~~~~要是債權人不給機會溝通(想辦法逼他) 關於你的問題我建議你個別跟銀行協商是最好的方法要是銀行不給機會點我大頭連絡我 我可以免費提供你一些方 法F893957AEB7D5408
arrow
arrow

    jpjzhf9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