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我可以申請低收入戶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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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問:

我家人口有老公(沒有報稅.自己經營小店).我(顧小孩).女兒(1.2歲).公公(74歲).婆婆(64歲).公婆自己住在花蓮.我跟老公跟小孩自己住在桃園租房子住. 我們一家沒有存款沒有不動產只有一台2000cc的6年休旅車,公婆存款約6萬元,沒有房子只有一些山坡地,但價值不到50萬 我們一家的收入只靠這一間店根本沒辦法生活,過得真的好苦 請教我去申請低收入戶可以過嗎 更新: 麻煩幫我看看囉~我老公一家人都是原住民

最佳解答:

97年度臺灣省低收入戶最低生活費每人每月新臺幣9,829元,96年度臺灣省低收入戶最低生活費每人每月新臺幣9,509元。 2008-07-14 15:03:37 補充: 你及你老公一家四口,其中你及老公都是65歲以下,16歲以上,如果沒有學生身分,不管有沒有工作,一律以最低工資17,280元算每收入,17,280*2人等於34,560元。妳一家三口34,560再除以三等於11,527元,超過最生活費9,829元,所以答案顯而易見了。但是版主大大,不要為爭取申請低收入戶而努力增產,這年頭生小孩簡易,如何平安養大,到學業完成,中間要花多少錢多少時間,請不要因小失大。 再者,不動產有多少,不是妳自己說了算,妳要申請全戶財產清單才行,還有,家人若被入列為所得稅被扶養人,申請低收戶時會被刪除。

其他解答:

申請低收的話~會計算你&老公&公婆的薪資&財產! 你公公滿65歲so所得計0~婆婆未滿65歲所得以最低薪資計算! 另外你的部份在家帶小孩~政府仍會以好手好腳把你列入有工作能力人口~所以你的部分也是以最低薪資計算! 我建議你可以等婆婆滿65歲再去申請低收! 因為這樣你們戶內就會少了一位有工作人口的薪資所得!|||||可以 低收入戶的資格認列為: 1、低收入戶,係指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標準 以下者。 (96年度臺灣省低收入戶最低生活費每人每月新臺幣9,509元;台北 市14,881元;高雄市10,708元)。 2、動產每人每年不超過55,000元,不動產每戶不超過260萬元。 參考網址:http://www.17885.com.tw/low.html 里長應該會知道如何申請. 請他幫忙申請看看嚕.428DFA428D9FA6F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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