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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問:

位於新竹科學園區之製造商甲公司將電腦乙批託交乙貨運公司承運,俾將之運赴基隆港交付予丙海運公司承運出口。詎於運送途中乙公司之司機丁因覬覷路旁榔西施,竟擅闖紅燈撞及自右側路口中戊酒後超速駕駛之己公司貨櫃車,終罹該批電腦落地受損。試問:甲公司就其所受之損害,得向何人各本於何種法律關係請求?請依法律理由說明之。 (PS.可以民法、商事法...等法律回答) 更新: 可以麻煩你再為我解說甲、丁和戊、己的部分嗎?因為老師要我們將全部的人物(甲、乙、丙、丁、戊、己)都要有所解釋!謝謝!辛苦你嚕!~

最佳解答:

甲、乙、丁:1.丁為第622條 稱運送人者,謂以運送物品或旅客為營業而受運費之人。2.運送人對於運送物之喪失、毀損或遲到,應負責任。3.因遲到之損害賠償額,不得超過因其運送物全部喪失可得請求之賠償額。4.故,甲對乙公司及丁皆有請求權,對於商品損害及遲到部份,需視甲乙雙方運送契約內容而定。甲、乙、丁、戊、己之間的關係1.依題示"丁因覬覷路旁榔西施,竟擅闖紅燈撞及自右側路口中戊酒後超速駕駛之己公司貨櫃車"2.從事業務之人因出於己之過失,自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其中丁自有擅闖紅燈之責,又戊酒後駕車亦有責,第 191-2 條? 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但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3.管見以為此部份雙方皆要負責,以車輛的部份自負其責,以運送電腦部份,依比例原則或從法院判決。4.第? 188??? 條 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5.故,已公司及乙公司因188條各自有其責,除非依188一像後段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最後,本題的消滅時效依第623條 關於物品之運送,因喪失、毀損或遲到而生之賠償請求權,自運送終了,或應終了之時起,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除此之外,侵權行為部份依第197條 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管見依民法給你意見好了。1.甲公司跟乙貨運,依民法第 622 條稱運送人者,謂以運送物品或旅客為營業而受運費之人。2.運送人通常於運送完成後,即可請求給付運費,至於受貨人拒絕受領運送物,而運送人不即通知託運人者,係屬義務之違反,託運人如因此受有損害,雖得向運送人請求賠償,但不得因此即謂運送人不得請求運費。3.又第 188 條? 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4.故,甲基於運送關係,對乙公司有求償權,可以請求電腦毀損所生之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5.至於甲,丁和戊、己(可以討論,有需要再說吧。)

其他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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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623???條關於物品之運送,因喪失、毀損或遲到而生之賠償請求權,自運送終了, 或應終了之時起,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關於旅客之運送,因傷害或遲到而生之賠償請求權,自運送終了,或應終 了之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6524A8F2D361E9E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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