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公司休假規定
發問:
若公司於春節期間排定休館曰,但要求員工該時期要扣原定的例休天數,請問是否合理,為何?又不合理的話,需請求何單位協助維護權益呢? 更新: 平曰公司營業為全年無休,春節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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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僱用人受領勞務遲延者,受僱人無補服勞務之義務,仍得請求報酬,民法第487 條本文定有明文。又工作報酬係勞工之生計來源,為其賴以維生的基本權益,應予保障,故工作報酬之給付,除經勞工同意或較有利於勞工之外,應按原約定方式給付,不得任意改變,始合於當事人間勞動契約約定及保護勞工之旨(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第21條第1項及第22條第2項規定參照)。故倘若雇主未給予勞工充分之工作,致勞工得不到應得工資或所得偏低難以維持生活,雇主仍應給付原來約定之工資予勞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3年5月11日台勞動二字第35290 號函釋亦謂:「停工原因如係歸責於雇主,而非歸責於勞工時,停工期間之工資應由雇主照給。」等語,亦同此見解。承問「若公司於春節期間排定休館曰,但要求員工該時期要扣原定的例休天數,是否合理?」按首揭法律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函釋可稽,自屬無理故可向當地縣市政府提出【勞資爭議調解申請書】請求調解以維護權益 如何快速解決勞資權益事項,如有其他問題,可再次到此找答案或照問事規範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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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表示你們原本公司就是全年無休 休春節也可能只休初一到初三 這三天而已 如果春節休館一個禮拜 要動用到你們的排休日期 所以是合理的 除非祇們只願意休個公司原本春節訂定的幾天而已~6524A8F2D361E9E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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